轻伤案件双方达成赔偿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取保
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
(十六)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。轻伤害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,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;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;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,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,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,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,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批捕的决定。
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,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。
【实务中的困惑】
我们在实务中,即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,达成谅解协议,公安基本不放人,都是到30天后往检察院送,公安随意延长拘留期限成为主流,公安不用取保候审、不敢撤销案件成为常态。
我们办过多起轻伤刑事案件,记忆犹新的京西南某轻伤案件,双方因为别车,我方踢了对方一脚,对方轻伤,我方赔偿了33万元,对方也谅解了,我们提出取保候审,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,等到30天再送检察院报捕,一是怕担责任;二是随意延长拘留期限。最后到37天,还是没有批捕,但公安随意延长拘留期限在实务中几乎是通病;赔偿谅解后仍公安不放人、不取保,也是常态。
【修改意见】
该条第一段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后面,加上:“公安机关及时办理取保候审,不得延长拘留期限”